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1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2********,**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现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高新(北)区**办**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3年2月15日被渭南市公安局渭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渭北分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陈某乙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未取得相关采矿许可的情况下,无证非法在渭南市高新(北)区信义街道办陈滩村河滩地渭河中抽沙,并雇佣同村村民陈某丙为其以每方沙子50元人民币卖沙收款,陈某乙先后通过陈某丙和李某某本人卖沙并收取非法所得共46800元人民币。其余未售卖沙子被依法查封,经渭南市中天测绘有限公司测量,剩余沙子方量为960.1立方米,经渭南市价格认定中心,渭价认定发[2023]05号《关于渭南市信义街道办事处陈滩村采挖砂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未售出的砂石价格为67207元。陈某乙卖沙非法所得及剩余沙子市场价共计约114007元人民币,经黄河中游管理局复函,陈某乙等非法采矿采砂点经量属渭河河道禁采区。
本院认为,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但其在案发后,能积极退赔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其属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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