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7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镇**居民委员会**大队,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7月23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起,外号“**”(基本情况不详)、王某某(绰号“**”)让谢某某帮助管理非法经营的七星彩、排列五及重庆时时彩,谢某某同意,先后找到李某某、梅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帮忙销售非法经营的七星彩、排列五及重庆时时彩。七星彩经营模式为参照中国体育彩票七星彩的开奖结果确定中奖号码,销售四字码奖、三字定位奖、二字定位奖等,俗称私彩,每周经营3期;非法经营时时彩,经营模式为参照中国重庆福利彩票重庆时时彩的开奖结果确定中奖号码,每天开奖,十分钟开奖一次,一天能开120期。李某某、梅某某、陈某乙、陈某甲接受私彩投注并将所卖出的私彩钱以支付现金或转账方式转投谢某某的微信或指定的账户,再由谢某某转投上线“**”、王某某等人,从中赚取好处费,投注方式均通过网络投注。经统计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13日,陈某乙、陈某甲从谢某某处代理非法经营七星彩、排列五、时时彩,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7490元,非法所得数额共计2500元。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由保亭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肖 凯
书 记 员:黄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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