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院**号**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我院于2020年11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陈某甲于2017年年底开始租下位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的茂名市茂南区**部,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陈某乙,股份持有人是梁某某。茂名市茂南区**部的经营范围是销售、仓储:润滑油、工业用白油,陈某甲供述其让工人莫某某、盘某某、赵某某用燃料油、循环油和**号工业白油进行相互调和,然后自编成“**号工业白油”以3700元每吨销售给客户。经陈某甲的微信收款指认,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陈某甲销售出自编的“**号工业白油”总金额是175149元。民警在位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号的茂名市茂南区**部发现五个油罐,并委托广东省茂名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进行检验,经检验,茂名市茂南区**部的1号罐、2号罐、4号罐和5号罐的工业白油(累计吨数390吨)闪点(闭口)低于60,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属于危险化学品。
本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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