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1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5月14日经邵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俭,男,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湖南省全省行政区域禁止猎捕野生动物。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邵阳县**镇**村的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明知上述禁令,仍在当地山林使用法律禁止的猎夹猎捕野生动物并食用。
2020年5月1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邵阳县**镇**村的家中被邵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取保候审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案件线索移交函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指认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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