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93********,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巷***号,现住石城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石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上旬,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抖音”软件中看见了他人饲养黄金蟒的视频,便心生了购买黄金蟒饲养的念头。后陈某甲通过网络与微信名为“苏某某”(真实姓名李某某,另案处理)的男子建立联系,并于2019年5月24日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300元给李某某定购1条黄金蟒。2019年5月29日,李某某携带6条黄金蟒在辽宁省辽阳市去沈阳市准备给陈某甲等人发货时被成都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民警抓获。经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向李某某定购的黄金蟒是缅甸蟒蛇的白化突变种,在中国,缅甸蟒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名录中规定的被保护动物。后成都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将陈某甲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至石城县公安局,2019年9月24日,石城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传唤陈某甲到案后,陈某甲称其家里养了二十余年的蛇,知道自己购买的黄金蟒属于国家保护动物。
另查明,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乙于2006年10月18日经江西省林业厅野生动物管理部门核发了江西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家中驯养着眼睛蛇、大黄蛇等蛇类。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因卖家在发货途中被民警抓获,未收到购买的黄金蟒,属于犯罪未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可以比照既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陈某甲案发前无前科劣迹,又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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