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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德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期间,**县***会的陈某乙送2只活体相思鸟给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该2只相思鸟自然死亡后陈某甲拔毛存放在**县********店的冰柜冷藏;2019年6月期间,陈某乙又送1只活体画眉鸟给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该1只画眉鸟饲养到自然死亡后陈某甲拔毛存放在**县********店的冰柜冷藏;2019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县***市场的花鸟店购买了3只活体红耳鸟来饲养,该3只红耳鸟自然死亡后陈某甲将其拔毛存放在**县********店的冰柜冷藏;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县****场的路边摊跟一位不相识的老人购买了2只死体鸟,之后将2只死体鸟放在**县********店的冰柜冷藏;2019年10月,一位不相识的老人从乡下来到**县********店卖1只死体鸟给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甲购买后将死体鸟放在**县********店的冰柜冷藏。

2020年2月5日德保县森林公安局在**县********经营店查获9只鸟类死体。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灰林鸮2只,领鸺鹠1只;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红耳鹎1只,银耳相思鸟5只,总价值46800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指认照片、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亦有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收购的野生动物制品放在自己经营的**店冰柜内冷藏,未流入市场,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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