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紫云自治县),住紫云自治县**镇**村**寨**组,经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15日经紫云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紫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伙同王某某二人在禁渔期期间,于2020年5月9日在紫云自治县**镇**村**组河里使用电鱼机非法捕捞水产品,共捕捞了13尾水产品,其中马口鱼7尾、鲫鱼6尾,经称量,共计1.14千克。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案发后增殖放流,及时开展了生态修复工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荣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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