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19〕8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1195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非法持有枪支,2019年8月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9月18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邵阳县公安局民警在邵阳县**镇**村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家中二楼空置卧室提取“鸟铳”一把。该“鸟铳”系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父亲去世后遗留并且一直由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保管。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同年9月1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向金称市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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