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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拘禁案)_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街道**小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释放转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亦,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1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为了索要债务,在南京市禄口机场将签假名字担保的戎某某拦截下来,后约好一起回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经案大队进行处理。到大丰后戎某某提出一起到盐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处理。2018年6月16日19时至6月18日11时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为了追回借款一事,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让陈某乙、夏某某住在盐城市亭湖区**路**时尚宾馆戎某某所开的**号房间内,采取跟住的方式限制戎某某人身自由,前后累计时间达39小时。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认定的陈某甲等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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