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9********,汉族,文盲,住浙江省**温岭市市新河**镇甸支**村268**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王某某、叶某某夫妇向陈某乙(已诉)借款后无力归还。2011年1月,陈某乙为索要欠款,伙同陈某甲及陈某丙(已不起诉)等人将被害人王某某拘禁在台州市椒江区中建城市**花园1**幢1**单元1301**室王某某自己的住处。同年5月,王某某趁看管人员不备而逃离,期间,看管人员有殴打王某某。
被害人王某某在追诉期限内未提出控告。2019年7月1日,公安机关接到线索举报,于同月15日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陈某甲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其法定最高刑某某刑期为三年年有期徒刑,不存在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和时效中断的情形,陈某甲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某某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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