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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拘禁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镇**组**号,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巷**栋**单元**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1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联系不上其女友蒋某某,便通过手机定位,发现蒋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附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便先后联系朋友高某、刘某(身份信息待查)及其堂兄陈敏一同前往深圳寻找蒋某某。

2019年11月24日早晨8时许,蒋某某与一男子赵某乙从深圳市龙岗区某宾馆出来,被守候在附近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发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陈敏等人冲上去将赵某乙打伤,并强行将该两人带至被告人陈敏的车上,后开车经惠州到长沙,最后将被害人赵某乙带至长沙市雨花区湘庭宾馆8216房处理纠纷。直至当日22时许,被害人赵某乙被民警解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陈敏被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已对被害人赵某乙进行经济赔偿,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转账记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甲、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陈敏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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