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56********,汉族,高中文化,住台州市黄岩区院**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9月26日,浙江新世纪塑胶有限公司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与陈某乙(实际出借人为陈某丙(已诉))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07年9月27日至2007年10月26日,董碧波董某某、方某某为保证人。2008年10月左右,因不能全部归还本息,陈某丙指使陈某甲在上述借款协议第六条空白处写上保证期限二年的内容等。2009年5月,陈某丙指使陈某乙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浙江新世纪塑胶有限公司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并由保证人董碧波董某某、方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庭审理过程中,陈某丙指使陈某甲作证称借款协议第六条关于保证期限二年的内容是在签订协议时书写。2010年1月13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浙江新世纪塑料有限公司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应偿还借款100.5万元及其利息、董碧波董某某、方某某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的判决。2010年8月12日,二审维持原判。
2010年,王某某、叶某某夫妇向陈某丙借款后无力归还。2011年1月,陈某丙为索要欠款,伙同陈某甲及陈某乙(已不起诉)等人将被害人王某某拘禁在台州市椒江区中建城市**花园1*幢1**单元1301**室王某某自己的住处。同年5月,王某某趁看管人员不备而逃离,期间,看管人员有殴打王某某。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均未提出控告。2019年7月1日,公安机关接到线索举报,于同月15日对上述第二节事实立案侦查;2019年10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上述第一节事实并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陈某甲的上述行为,分别构成了帮助伪造证据罪和非法拘禁罪,其法定最高刑某某刑期三年有期徒刑,不存在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和其他时效中断的情形,陈某甲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某某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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