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公诉刑不诉〔2019〕6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7********,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住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殷某某、肖某某、仝某某、周某某等人共同成立经营**有限公司蒙某分公司(以下简称蒙某**公司),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蒙某市锦华路该公司实际经营场所,冒用“**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新能源汽车、共享汽车等项目为名,通过沿街招揽、刊登广告、电话招揽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宣称经营借款中介业务,以发布借款标的的形式,约定1.5%至2%不等的月利率及一定期限返本还息为诱饵,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投资,吸收存款约170余万元。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组织、参与、开办蒙某南京新能源公司,并作为业务团队经理,带领指使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姚某某、陈某已等人使用虚假名字、虚假联系方式来骗取吸收受害人投资款款项,致使受害人投资款不能返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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