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301961********,汉族,文化程度文盲,住广州市荔湾区**道**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10月23日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某某,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2月10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广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犯罪事实:
自2017年3月开始,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陈某乙向本市荔湾区**街**道**路*某某水产交易市场**档某某水产品店实际经营者吕某某租赁该店门前摊档作为水产经营档口,多次罔顾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及水产市场的管理要求,销售无进货凭证且未经检验合格的花甲、沙甲、白贝等水产品,从中谋取不法利益。同年6月28日,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陈某乙在上述档口销售不具有进货凭证且未经检验合格的水产品过程中,被原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扣花甲40公斤、白贝40公斤、沙甲120公斤(经检测,均为含氯霉素的不合格产品)后,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437.5元、罚款人民币125000元的行政处罚。此后,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陈某乙仍不思悔改,继续售卖不具有进货凭证且未经检测的水产品。2019年8月18日,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陈某乙销售给同案人粱某某(开另案移送起诉)的水产品花甲(小)31.5公斤被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后抽样送交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检验,检出氯霉素含量为0.24ug/kg,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135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编号为S191600399-la)。2019年10月23日,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循线在上址D38档现行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陈某乙,当场查获广西花甲50斤,经广州市粤豪水产品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测,认定氯霉素含量呈阳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请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