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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2013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5月4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将本案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经批准本案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丰都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5月1日晚,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与被害人余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刘某某等人吃饭饮酒,同日23时许,陈某甲与余某某乘出租车到丰都县三合街道世纪花城一期9幢8-4房屋,二人均是醉酒状态,二人在屋内待了约15分钟后离开,因陈某甲的钥匙被锁在该屋内,陈某甲遂电话联系其女儿陈某乙送钥匙到世纪花城,陈某甲与余某某下楼找陈某乙拿到钥匙后又返回屋内,二人在房屋内因琐事发生争吵、抓扯,后余某某骑跨到窗户,陈某甲回应“去死,去死”,随后余某某坠楼死亡。经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余某某系高坠造成多器官损伤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的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9.8 mg/100ml,余某某的心血中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及毒鼠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仅有陈某甲的供述证实余某某系骑跨到窗户上而后发生坠楼,但亦无其他证据证实余某某系如何坠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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