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三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家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高安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高安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26日陈某乙、陈某丙、金某某、况某某、严某某等人在陈某丁的海发汽运公司吃完饭后便在一起赌“三公”,陈某甲主动买了烟发给赌博的人抽,并提出要抽点钱,别人都没提出反对。第一次抽了6000多元,除去开支得了3000多元。第二次抽了4000多元,除去开支得了2000多元,总计抽钱10000多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未聚众和为赌博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仅是买了烟给赌博的人抽,自己就提出抽钱的要求,其他人也未反对才抽的钱,因而认为不具备赌博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该案经提交检委会讨论后也一致认为陈某甲不构成犯罪,同意作不起诉决定。
本院认为,陈某甲的上述行为不具备赌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