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绰号“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街**组**号,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村**号**室出租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某某、陈某甲、万某某、孙某某、王某某、陈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0分别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底至2019年4月期间,李某某、曾某某、陈某甲、万某某、孙某某、王某某、陈某乙等人多次在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路“**火塘火锅店”、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路“**酒店”、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小区*栋**单元**室等地通过“炸金花”、“斗牛”等方式聚众赌博。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先荣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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