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宏检公诉刑不诉〔2018〕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55********,满族,专科文化,辽阳县**乡**村党支部书记,原辽阳县**乡政府**主任,住辽阳市辽阳县**乡**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11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甲文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9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7年11月8日、2018年1月22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分别于2017年12月7日、2018年2月22日补查重报;分别于2017年10月26日、2018年1月8日、3月23日起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本院反贪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担任辽阳县**乡政府**主任期间,在2012年辽阳县**乡发生8.4洪涝灾害时任抗洪救灾领导小组成员,陈某甲利用其职务的便利,在8.4洪涝灾害后,在其妹妹陈某乙不符合灾房重建的条件下,为其妹妹陈某乙违规套取建房补助款3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院反贪局认定的陈某甲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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