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农场,现住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6月1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文昌市公安局于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3日至9月20日、自2019年11月4日至12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23日、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4日、自2020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18日)。
文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1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到购毒人员陈某乙开好的**镇**大酒店**房间和陈某乙一起玩,陈某乙由于心情不好提出和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购买毒品,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说毒品开心粉和开心果一起吸食心情会很好,陈某乙就问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各买一份开心粉和开心果的价格,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说各买一份开心粉和开心果要300多元,陈某乙同意后告诉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由于支付宝钱不够,他会在晚点先通过支付宝红包给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发288.88元,后面再发100元给他,让他当日中午出去拿一份开心粉和开心果和带一包芙蓉王烟到房间给陈某乙。2018年6月10日凌晨4时许,陈某乙通过支付宝红包给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发了288.88元,随后一直睡到当天中午,睡醒后感觉房间太脏就让服务员换到了**房间,当日中午陈某乙的朋友王某某到**大酒店**房间找陈某乙玩,陈某乙随后通过支付宝再给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转账了100元,并让他出去拿毒品开心粉和开心果,过了一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带着一小包咖啡色的开心粉和一枚绿色的开心果回到了房间里面,然后把一小包咖啡色的开心粉冲到咖啡里面给陈某乙、王某某他们喝,过了一会陈某乙的朋友詹某某、何某某也来到了**大酒店**房间和陈某乙一起吸毒,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有事就先离开了,随后民警在对**镇海**大酒店**房间检查的时候,将陈某乙、王某某、詹某某、何某某查获。2018年6月14日,民警在文昌市**酒店**包厢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文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有贩卖毒品的客观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手机在做好本案证据固定后,可以依法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昌市人民法院起诉。
副检察长:邓瑞文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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