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路**社区**号。2012年2月5日因吸毒被平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二千元,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2年12月31日犯敲诈勒索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5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补查重报。
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明知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仍然将其所有的晋C****4白色起亚车提供给李某某使用,为李某某提供通讯工具、住所,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某时,李某某将装有毒品的包交于陈某甲让其回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告人李某某有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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