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路**府二期**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该局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8月5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万凤,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2018年以来,利用手机网络QQ、微信等方式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共作案5起;传播淫秽物品共57部,其中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从中牟某视频共48部;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从中牟某金额共计42.40元:
1、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利用手机微信搜索附近陌生人,添加了陌生人微信号是:“wan672****”,微信名是:“向钱看****”后(该微信属证人焦某某使用),向其贩卖、传播26部未成年人淫秽视频(其中前后分二次向其免费赠送、传播未成年人淫秽视频6部);贩卖、传播淫秽视频从中牟某金额共15.00元。
2、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利用手机QQ,向其表弟周某某传播未成年人淫秽视频5部。
3、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利用手机QQ,分别向QQ昵称叫“微某某”,QQ账号是“24189****”、QQ昵称叫“雪儿某某”,QQ账号是“173837****”及QQ昵称叫“温某某”,QQ账号是“149037****”三个QQ号(该三个QQ号属证人张某某同一人使用),贩卖、传播视频共18部。经鉴定:该18部视频中有16部视频认定为淫秽物品,其中贩卖、传播淫秽视频从中牟某视频共14部;贩卖、传播淫秽视频从中牟某金额共9.90元。期间,张某某利用手机QQ向陈某甲的昵称叫“王某某”,QQ账号是“277218****”的QQ号传播视频13部,经鉴定:该13部视频中有12部视频认定为淫秽物品。
4、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利用手机微信,向微信名称是:“AAA家家某某”1866071****,微信号是:“wei584513****”(该微信号属证人魏某某使用),贩卖、传播淫秽视频共5部,经鉴定:该5部视频认定为淫秽物品;贩卖、传播淫秽视频从中牟某金额共10.00元。
5、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利用手机微信,向微信名称“等待某某”,微信号是:“w1582161****” (该微信号属证人刘某某使用),贩卖、传播淫秽视频共6部,经鉴定:该6部视频中有5部视频认定为淫秽物品;贩卖、传播淫秽视频从中牟某金额共7.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认定的前三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中前两起犯罪事实无法提取涉案视频,故无法鉴定认定属于淫秽物品;第三起犯罪事实虽对涉案视频进行鉴定属于淫秽物品,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证人张某某之间红包交易均供认是入群目的而非买卖目的,且双方具有明显交换淫秽视频的行为,故是否属于牟某行为存疑。后两起犯罪事实现有证据能够认定,但涉案淫秽视频(涉案的淫秽视频均无法鉴定为未成年人淫秽物品)数量未达到立案标准,故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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