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取保候审,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对其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6月1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17日补查重报,2020年8月17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17日补查重报。
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7月份,陈某乙、陈某甲建立虚假购物平台“我的菜商城”微商城,张某某负责产品P图和管理客服人员,陈某某、傅某某为财务人员,并雇佣谢某某、肖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充当客服人员(也称“猫客”),该商城在没有实际货源的情况下,吸引被害人(刷客)在商城通过虚假购买文具、书包、碎纸机、考勤机、验钞机等商品进行刷单挣取佣金。期间一直该商城正常返利骗取刷客信任,通过支付刷客介绍费、“猫客”发送朋友圈推送活动信息、升级商城、推出“柠萌天下”微商城等方式不断吸引新人刷单返利,故意垒高刷单本金。2018年12月初,陈某乙、张某某、陈某甲等人以商城正在维修为由关闭商城,当月陈某乙陆续返还本金的10%左右被害人被骗钱款后与被害人失去联系。期间该商城使用刷客的本金部分用来偿还债务,一部分用来继续维系商城返利。现查明被害人108名,涉案金额共计162511.4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陈某甲的作用为对微商城进行过短暂的管理,因其在微商城成立之前,陈某甲在淘宝店还进行过刷单推广,故其在成立微商城初期是为了推广业务还是诈骗,其主观明知证据欠缺;陈某甲让陈某乙所使用其银行卡,经侦查,涉案金额为199258元,也未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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