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34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2********,汉族,专科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街道**路**号。2019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6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31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财政局于2020年3月6日向三门县公安局移送犯罪线索,经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事项;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具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明知郑某某的彩灯加工点不符合扶贫补贴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仍帮助郑某某通过伪造工资表等申报材料的方式虚报冒领财政扶贫资金2万元。后被政府部门发现,郑某某于2018年10月20日将骗取的2万元经三门县健跳镇人民政府退还至国库。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及同案犯的供述,归案经过、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退款凭证、扶贫申报表、工资表、受案登记表、扶贫相政策文件、认罪认罚相关材料、线索移送函、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且没有参与分成,认罪认罚,有认罪悔罪表现等从宽处理情节,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险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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