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诈骗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26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户。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丁原系夫妻关系,陈某丁与陈某戊系姐妹关系。为达到落户**村享受拆迁政策的目的,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丁、陈某戊事先预谋,由陈某甲陈某丁离婚,然后陈某甲通过与陈某戊结婚落户到**村**组**户。后陈某甲陈某丁于2012年6月13日登记离婚,同年9月19日陈某甲陈某戊登记结婚,同年11月陈某甲成功落户**村**组**户。根据拆迁政策,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落户**村后,除可以获得安置过渡费等费用外,还可获得7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

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取**村安置过渡费、人均面积不足奖励、个人其他奖励等费用共计98500元。2019年7月萧山区北干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审核陈某甲等人的安置房申请材料过程中发现可疑情况,本案因此案发,陈某甲等人未能实际获得70平方的安置房面积。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等人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主动退出98500元某某放弃拆迁一体化安置。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丁、陈某戊的供述、证人毛某某、沈某某、陈某己、陈某庚、王某某等人证言、案发经过、收款收据、村民自治章程、落户证明、离婚证及结婚证复印件、申请迁移户口呈批表、户口迁移证存根、申请书、同意书、户口薄复印件、证明、承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大部分系犯罪未遂,且具有坦白、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