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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诈骗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38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001984********,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路*号。因赌博,于2015年5月26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故意伤害,于2015年7月3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元。因本案,于2019年6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7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1日,台州**设备有限公司被人利用电信、互联网并通过银行转账骗取资金130.8万元后报案,其中72.78万元在网上银行第二次转帐时被公安机关冻结,其余58.02万元资金经多次转账,汇入由郑某某提供妻弟黄某某的银行卡,郑某某又通过表哥陈某甲联系将含有上述赃款的资金,转到其父亲陈某丙及同学杨某某的银行卡后取现,并由其姐陈某丁于次日下午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路口,将共人民币105万现金交付给一陌生女人。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认定的郑某某陈某甲陈某丁参与电信互联网诈骗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具体分工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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