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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诈骗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陕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1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三门峡市**退休职工陈某丙死亡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将其父陈某丙的真实死亡时间编造为2019年3月12日上报,骗取国家社保基金6108.88元。案发后,陈某甲、陈某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陈某甲、陈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缴赃款、认罪认罚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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