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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聚众斗殴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绰号“九某某”,男性,1973年**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景都**栋**房;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月14日被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7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4日晚,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振兴市场旁的 “**”网吧与陈某乙(另案处理)的一帮朋友发生口角,黄某某遭到对方殴打。黄某某一方的人员要求陈某乙的一帮朋友向黄某某进行赔偿。双方因没有达成赔偿意见,相约在海口市美兰区滨江路皇马假日酒店对面的南渡江防洪堤打架谈判。

2015 年10 月25 日下午,陈某乙召集吴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己死亡)等人赶到皇马假日酒店对面的南渡江防洪堤与黄某某一方的人员谈判。陈某乙、吴某某等人到达现场时,对方的王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郑某甲(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陈某丙(另案处理)等已经到达现场。陈某乙先是一个人上前谈判,谈判时与王某甲、王某乙发生了争执,双方便打了起来。打了一会后双方停了下来,陈某乙、吴某某等人准备下防洪堤往滨江路边走。此时郑某甲打电话叫来的郑某乙(另案处理)赶到现场。郑某乙冲过去,殴打陈某乙。陈某乙被打后,沿滨江路往新埠岛方向跑了一段距离。吴某某、赵某某等人骑电动车赶过去追上陈某乙。之后,赵某某骑电动车去拿刀和铁棍,陈某乙打电话给其叔叔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要求陈某甲过来帮忙。陈某甲联系其弟弟陈某丁(另案处理),两人驾驶小轿车行至滨江路皇马假日酒店斜对面的公交站处见到陈某乙等人。陈某乙上车,带着陈某甲、陈某丁返回到皇马假日酒店对面的南渡江防洪堤上。吴某某、赵某某等人骑电车也返回到南渡江防洪堤上与陈某乙汇合。赵某某将带来刀和铁棍分给陈某乙、吴某某等人。此时郑某甲的父亲郑某丙(另案处理)也赶到了现场,拿了两把刀在手上。郑某乙、郑某甲、王某乙、王某甲等人也拿着刀。双方人员持刀对峙时,陈某丁认出了郑某丙,就和郑某丙交谈了起来。郑某丙的弟弟郑某丁(另案处理)此时也来到了现场。陈某甲认识郑某丁,就对郑某丁说是小孩子之间打架的事情,大人就不要参与了。陈某甲、陈某丁在与郑某丙、郑某丁交谈过程中,陈某乙、吴某某、赵某某等人与对方的郑某甲、王某乙、王某甲等人持刀棍互殴了起来。吴某某被王某甲砍伤右臂(经鉴定,吴某某所受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吴某某被砍伤后与赵某某等人赶紧逃离了现场。陈某乙将吴某某被砍伤的事情告知陈某甲、陈某丁。陈某甲、陈某丁带领陈某乙离开现场。同日晚上,郑某丁在滨江路皇马假日酒店对面的南渡江边遭到了陈某丁纠集的几名男子的殴打。事后,郑某丙、王某甲赔偿了7000 元人民币给吴某某,陈某甲替陈某丁赔偿了10000元人民币给郑某丁。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其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处扣押的一部手机,由侦查机关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 检察 长:崔文红

                             检察官助理:徐欧云

                             书  记  员:张  颖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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