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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2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三亚市**银行**,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巷**号,现住三亚市吉阳区**街**巷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三亚市河东路月川老干区临时农贸市场买菜时,看到被害人陈某乙放在卖鱼摊位后面框上的一部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33元),陈某甲趁周围的人不留意盗走该手机。

    2019年7月1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被抓获,缴获被盗手机。破案后,被盗手机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的盗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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