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溪检察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47********,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小学文化,个体户,群众,家住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贵溪市**镇老乡政府门口经营“**早餐店”,早餐主要销售包子、油条、稀饭等,店内销售的油条由陈某甲制作,其在制作油条时加入明矾添加剂。经检测,其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657mg/kg,是国家安全标准100mg/kg的6.75倍,长期食用可引起慢性铝中毒,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20年10月20日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证明及户籍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耿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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