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向翁某某官渡镇联盟村上刘组村民李某某购卖到其承包的所属村委会的“背夫岭”山林的一部分,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2019年11月份雇请工人在 “背夫岭”山上进行采伐林木,2019年11月13日被官渡林业站人员发现,砍伐人员被查获。经林业工程师对待涉案地点进行鉴定,结果为地点是官渡镇联盟村I林班,006、017小班;被采伐林木面积1.03公顷,采伐树种为桉树,采伐林木总蓄积48.32立方米。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于2019年12月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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