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一分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镇**村委会**村村民小组副组长,出生地海南省万宁市,户籍所在地万宁市**镇,住该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7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1日被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1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时任万宁市**镇**村委会**村村民小组副组长的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持召开村小组会议,会议通过砍伐村民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家的树木修建村民便道的决议。同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雇人按指划范围砍伐树木并将村小组出资的1000元树款交给陈某乙。经鉴定,被砍林木总立木蓄积量为11.011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黄筱帆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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