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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 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刑诉刑不诉〔2015〕1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号。2015年3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联系近门邻居,2015年2月17日下午2时许,陈某甲因琐事与陈某乙联发生争执,由此引起双方及家人相互厮打,双方互负伤情,陈某甲将陈某乙联致伤经法医鉴定,陈某乙联额骨骨折和面部创口均构成轻伤二级;陈某甲妻子王某某头皮血肿、面部擦伤、右眼挫伤和躯干部损伤,均构成轻微伤;陈某甲的头皮创口、面部擦伤、躯干部和右上肢挫伤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甲赔偿被害人陈某乙联医疗费30000元,陈某乙联对陈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不要求追究陈某甲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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