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联系近门邻居,2015年2月17日下午2时许,陈某甲因琐事与陈某乙联发生争执,由此引起双方及家人相互厮打,双方互负伤情,陈某甲将陈某乙联致伤经法医鉴定,陈某乙联额骨骨折和面部创口均构成轻伤二级;陈某甲妻子王某某头皮血肿、面部擦伤、右眼挫伤和躯干部损伤,均构成轻微伤;陈某甲的头皮创口、面部擦伤、躯干部和右上肢挫伤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甲赔偿被害人陈某乙联医疗费30000元,陈某乙联对陈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不要求追究陈某甲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