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该区**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22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本院于同年7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1日补查重报。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0年10月11日23时许,同案人冯某某(已判刑)在**中心“**歌厅”前因与被害人官某某争乘的士发生争执。犯罪嫌疑陈某某伙同冯某某、陈某乙(已判刑)、吕某某(已判刑)、刘某某(已判刑)等人对官某某进行殴打。殴打中,吕某某持刀刺伤官某某。尔后冯某某、陈某乙、吕某某、刘某某、陈某甲等人逃离现场。官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陈某甲是否实施了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