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34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63********,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三门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陈某乙(已起诉)、陈某丙(已起诉)经事先商量,由陈某丙收集被害人陈某丁经营的三门县**机械有限公司所生产的烟草机械配件铜排链造假的有关照片,并要以这些照片跟陈某丁索要钱财,以不给钱就去各大卷烟厂举报其公司造假,断了其公司业务相威胁。三人向被害人陈某丁索要人民币1000万元,遭到被害人拒绝,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觉得事情较为严重,主动退出后向被害人陈某丁认错。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取得被害人陈某丁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同案人陈某丙、陈某乙的供述、被害人陈某丁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陈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第二,陈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四,被害人对陈某甲予以谅解,并希望不予追究陈某甲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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