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庄**队**号。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1月5日被赣榆县(现连云港市赣榆区,下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11年5月17日被山东省即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于2014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处所为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庄**队**号。2020年8月28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退回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27日向本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响石村西山荒处路上,犯罪嫌疑人陈某乙伙同徐某某等人,通过拦路堵车,阻碍车辆通行的方式,分两次敲诈单某某、王某某共计10万元。
2.2018年5月25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已判决)、陈某丙(已判决)、仲某某(已判决)、杨某某(已判决)、陈某甲等人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黑林镇沟屋村东清河湾饭店门口,采取阻拦车辆通行、以举报相威胁等方式,向尹某某、郑某某等人索取人民币3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认定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起犯罪事实达不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均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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