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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敲砸勒索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6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

临高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9月3曰下午17时许,**镇**居委会的郑某甲正在其承包的**村香蕉地里干活,这时,**镇的陈某乙及另一名男子(身份不详)来到香蕉地里,向郑某甲索要3000元人民币,并称是保护费,交了钱以后就可以保证香蕉没有事,郑某甲没有签应。过了几天,陈某乙又多次打电话给郑某甲索要钱,都被郑某甲拒绝了。于是,2011年9月5曰晚上12点多【9月6日凌晨0时多--承办人注】,陈某乙就伙同本村的王某甲和王某乙三人骑两辆摩托车来到郑某甲的香蕉地,陈某乙和王某乙两个人手持甘蔗刀,将郑某甲的香蕉树苗砍坏了300多株,然后离去。2011年9月6日早上10点多,陈某乙就又打电话给老板郑某甲,再次索要钱财,并称如果不给钱以后香蕉地还有事,郑某甲考虑后,同意给他们钱。于是,郑某甲就叫陈某乙来香蕉地拿钱。陈某乙得知后,就叫上王某甲,因陈某乙和王某甲没有车,陈某甲开摩托车经过**镇,陈某乙就让陈某甲骑车带他们到**镇**村一香蕉地内拿钱,然后陈某甲就骑摩托车和陈某乙、王某甲三人来到郑某甲的香蕉地。陈某乙和王某甲两人下车到香蕉地里拿钱,陈某甲在公路上等。郑某甲看到陈某乙和王某甲过来后就问:“给你们钱是不是保证以后我的香蕉农场没事了?”陈某乙、王某甲就说给了钱,保证你以后没事了。郑某甲又问:“你们要多少钱?”陈某乙、王某甲两人就说要3000元人民币,于是郑某甲就数了3000元人民币给陈某乙,陈某乙接过钱后就装自己口袋。这时,新盈边防派出所民警赶到,陈某乙等人分散逃跑,民警当场抓获了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于2012年3月27日被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已刑满释放;犯罪嫌疑人陈某乙已死亡,户口已被死亡注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高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高县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段  港        

                                  书记员:黄章飘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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