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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樟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福建省永泰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农历年底,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并指挥叶某某驾驶钩机将永泰县梧桐镇**村集体所有的位于梧桐镇椿阳村“水库尾山场”的山体开挖,山场上原有林木被挖倒并掩埋,小部分林木遗留在现场,山体开挖后整成一垄一垄以便种植油茶。随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雇请陈某乙和陈某丙到“水库尾山场”种植油茶800株左右。2018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怕山场内遗留的几株林木影响油茶树生长,对其进行环剥破坏、砍伐,其中1株被环剥枯死的松木遗留在现场。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梧桐镇椿阳村“水库尾山场”种植油茶现场被毁坏的山场总面积为14.37亩,被毁坏林木总蓄积量为29.5447立方米。 

2019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到永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取得受害村集体梧桐镇**村村民委员会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已在被破坏山场补植油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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