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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7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社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早上,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乐清市盐盆街道东园村北一巷一号房间内因琐事纠纷与被害人陈某乙发生打架,致使被害人肋部等部位受伤。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初犯、已赔偿被害人、被害人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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