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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4****日出生于抚州市东乡区民身份号码36253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住**********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东乡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乡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晚上19时许,陈某甲与其前妻揭某某及其二人的女儿陈某乙、女婿余某某等人一起在抚州市东乡区**镇****餐厅吃饭,马某某开车到该餐厅门口后,便打电话叫揭某某下楼谈事,揭某某下楼坐在马某某车上与马某某谈事。陈某甲等人吃完饭后从****餐厅出来发现了坐在车上的二人,马某某准备开车离开,陈某甲用手上的打包好的饭菜扔向马某某的车子挡风玻璃并站在马某某车前拦住马某某,马某某下车后双方发生争执,揭某某上前拉住陈某甲,陈某甲在挣脱的过程中用手打到揭某某的鼻部,跟着陈某甲就用手打了马某某右眼一拳,陈某甲的儿子陈某丙及女婿余某某上前劝阻后,陈某甲对马某某的头顶部位打了几拳,用脚踢了几下马某某背部几脚,后用拳头又打了马某某左眼一拳。后经鉴定马某某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揭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 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本案系因感情原因引发,为偶犯、初犯,案发后陈某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决定对陈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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