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系兄弟关系,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2020年2月9日上午,被害人陈某乙在桐乡**街道**村**号两户人家中间砌围墙,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此与被害人陈某乙发生纠纷,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扔砖将被害人陈某乙额头、嘴部砸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乙报警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现场等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1.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2.民事赔偿已妥善解决,获得被害人谅解并制作刑事和解书;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系初犯;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建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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