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7********,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武胜县**乡**村**组**号,农村居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晚,易某某(另案处理)在参加初中同学聚会时,与老同学蒋某某因琐事产生过节,易某某怀恨在心,将该事告诉了何某某(另案处理)和陈某甲。何某某为了帮其表哥易某某出头,便邀约了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林某某(4人均另案处理)来帮其打架。后易某某于当晚22时许带着何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林某某一共七人到武胜县沿口镇振兴路纯K时光歌城V15房间内寻找蒋某某。但因蒋某某已离开歌城,易某某带去打蒋某某的其余六人不认识蒋某某和包间内的其他人员,何某某等人将正在V15包间内的被害人郑某某误认为就是蒋某某,何某某、陈某乙、陈某丙便先后用啤酒瓶将被害人郑某某头部打伤,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则打了被害人郑某某两耳光,陈某丁和林某某未动手打人。2019年3月7日经武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2019年5月1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等7人的代理人与被害人郑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40000元(不包含已支付的医疗费),被害人郑某某对陈某甲等7人予以谅解。
另查明,2019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动到武胜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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