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陵检一刑不诉〔2020〕Z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87********,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原籍。因本案,2019年10月13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同年10月22日被解除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22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其胞兄陈某乙因家庭琐事在陵水县**镇**村委会**村**号家中发生争吵,后陈某甲在家门口拿起一根钢管殴打陈某乙,致陈某乙右手受伤。经陵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2日,公安民警在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家中将其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1.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2.案发后,陈某甲胞兄陈某乙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并明确表示不再追究陈某甲的法律责任;3.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4.本案系因家庭琐事引发的矛盾所致,事出有因,陈某甲归案后认罪认罚,不起诉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陵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黄犁云
书 记 员:许铭桃
2020年11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