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增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0183200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期间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同案人徐某甲在广州市增城区**镇**村东**街**号**篮球场打球时,与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发生冲突,随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打电话叫同案人陈某乙(已不起诉)以及陈某丙、徐某乙、徐某丙(均另案处理)到场,共同对被害人刘某某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吴某某、周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2020年8月4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附:1.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
2.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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