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19〕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村**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0时40分许,在蚌埠市龙子湖区新东安大酒店内,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其儿子陈某乙因收剩酒与王某某发生纠纷,王某某用果粒橙瓶打了陈某乙头部一下,陈某甲见状用手中的红酒瓶砸向王某某的面部,致王某某当场面部出血。后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左上唇裂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费用十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且和被害人已经达成和解。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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