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港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8********,汉族,大学文化,泉港区**中心小学教师,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9时许,因车库所有权等问题,被害人林某丁的女婿陈某乙(已不起诉)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弟弟陈某丙发生口角纠纷,并引发肢体冲突,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本区界山镇玉湖村新东张的乡村道路上与其大嫂即被害人林某丁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用脚踢被害人林某丁的胸、腹部,致其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林某丁右侧6、7、8肋骨骨折和左侧第5、6、7、8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左耳前面部皮肤瘢痕长度为1.9cm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20年7月8日8时30分许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界山派出所接受调查。
再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与被害人林某丁和陈某乙、陈某辛、陈某壬先后于2020年5月28日、7月14日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乙一次性赔偿陈某丙及陈某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会子钱、黄金项链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0元(已支付完毕);由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林某丁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已支付完毕);车库归陈某乙所有。2020年7月14日,在泉州市公安局界山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和陈某丙、陈某丁与被害人林某丁和陈某乙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林某丁出具申请书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申请撤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刑事和解协议书、申请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丁、陈某丙、陈某戊、陈某己、李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庚、林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丁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草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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