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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5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住**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到漳浦县**镇**村**自然村在建房屋工地时,陈某乙因琐事上前抓扯其衣领,并欲抓扯其生殖器官,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遂用手掰开陈某乙的手后将其推开,致陈某乙摔倒在水泥地受伤。经鉴定,陈某乙右侧第4、5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9日,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

2020年8月3日,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与陈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某甲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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