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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519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9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18日,本院先后二次将案件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1月3日、3月1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1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厦门市集美区**村**号附近,因鱼塘界限纠纷,与被害人周某甲(另案处理)发生争执,引发互殴,造成被害人周某甲左胸部第5、6、7肋三根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

厦门市公安集美分局接报警后,于2011年10月18日对被害人周某甲制作笔录,于2011年11月10日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制作笔录,于2012年1月至3月间先后向林某某、陈某乙、黄某某、陈某丙、周某乙等证人制作笔录。2012年2月29日,被害人周某甲的伤情经鉴定,结论为轻伤。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于2012年3月1日再次向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制作笔录,于2012年3月5日立案侦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于2018年8月29日再次向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制作笔录,于2018年10月25日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上网追逃。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18年12月22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本案已过5年追诉时效,且不存在追诉时效中断及延长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不再追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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