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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54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作为绍兴市柯某区**经营者,因经营不善拖欠劳动者徐某某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的工资12515元、劳动者洪某某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的工资10500元、劳动者吴某某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的工资13390元、劳动者陈某乙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的工资17627元、劳动者朱某某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的工资14700元、劳动者董某某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的工资12515元。2019年12月30日,经绍兴市柯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仍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已将拖欠工资支付给各劳动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系初犯,且已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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