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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Z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3日,龙海市人民法院以(2018)闽0681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偿还陈某丙合伙款项人民币148万元及相关利息。经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因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陈某丙于2019年5月6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微信账户内有多笔1万元以上转账记录,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有能力部分履行生效判决仍拒不执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20年7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已与陈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陈某乙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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