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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抢劫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2********,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建**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17年1月20日被东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9日、2018年1月7日、2018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于2017年11月14日、2018年1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0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伙同徐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在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过街天桥路东抢劫被害人岳某某的奔驰C180轿车一辆,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被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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